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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煤矿老空水防治制度措施从五方面执行到位

发布时间:2017-07-11 11:29:55 | 来源:山西日报 | 编辑:郭婧 | 责编:石丽敏

  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探放水有关制度,强化煤矿防治水基础,完善防治水工作机制,促进《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的严格落实。

  (一)要严格落实煤矿老空水探放相关规定。对于资源整合矿井等受老空水威胁严重的煤矿,要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井田内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在地质调查、预测预报工作的基础上,分析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对于调查中、物理探测中发现的可能区域,一定要用钻探验证其富水性。

  (二)要建立禁采制度并严格落实。对老空水害防治实行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分区管理。凡对矿井井田及周边情况不明、未能查清的,或限于当前技术手段、人员素质、资金投入等不能治理或暂时不能治理的,要分别划定为“禁采区”“缓采区”,严禁进行开采。只有经过治理、评价、验收、审批,“禁采区”“缓采区”转为“可采区”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但“可采区”也必须严格实行探放水规定。

  (三)要严格执行允许掘进通知制度。坚持“一单一掘进”,即一次允许掘进通知结束后,必须再次钻探,钻探结束后必须由矿防治水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收评价,明确准掘距离及留设的超前距,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才允许再次掘进。

  (四)要保障并严格落实紧急情况撤人命令权。多次事故教训表明,能否及时撤人是避免人员伤亡的最关键一环。发现紧急情况时,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调度员都有权下达撤出井下人员的命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自行撤离。

  (五)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要求,完善企业制度,并严格执行。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井下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制度、雨季巡查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救援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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