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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股权投资业迎新机遇

发布时间:2017-08-10 16:45:01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由此前一段时间内带有“股权”“投资”等字样的企业注册被限制,到如今的放宽准入,山西的股权投资业正在经历潜移默化的变革。

  就在此前山西省政府出台支持全省基金业发展的系列文件之后,更多细化的监管办法正在陆续出炉。近日,由山西省金融办、山西省工商局、山西证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省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备案监管办法(试行)》被正式印发,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山西注册备案被明确,股权投资业将在山西迎来更大的发展。

  A准入门槛被放宽

  按照此次新的监管办法,在山西注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准入门槛正在被放宽,并且准入条件被进一步细化。

  据悉,此办法中所涉及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主要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可带有“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则需标明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字样。据介绍,在山西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而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可带有“股权投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则需标明有限合伙,或普通合伙字样。在山西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名称可带有“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可带有“创业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核准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服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另外,根据准入条件,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权投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货币资金出资,单个投资者的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其高管人员至少应当有两名具备中基协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类企业其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守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失信行为。

  据山西省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山西之所以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放宽准入,主要是为了用好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这一金字招牌,让金融业发挥作用,让越来越多的资金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B前置性审核降低风险

  尽管股权投资类风险运作较为灵活,却隐含较大风险,为了尽量保证降低风险,在新的监管办法中,同时提出了相对严格的前置性审核条件。不过,审核权也被下放到全省11市的金融管理部门及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按照新规,在山西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后,在当地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凭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备案函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办理注册登记。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基协登记备案;获得管理人资格后,应在1个月内加入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创业投资企业、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新规还特别提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可对区内拟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审核备案,出具同意备案函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据记者了解,股权投资类企业向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书;股东(合伙人)出资情况;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证书复印件;股东(合伙人)资本认缴承诺书;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规范承诺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在提交中基协的同时提供);第三方托管意向书或者所有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自愿不托管协议;合格投资人证明材料;组建方案(招募说明书)及金融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等共12类材料。

  对于审核效率,办法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交完整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出具同意备案函;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另外,要求完成备案程序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事实上,随着准入门槛的放宽及审核效率的提高,外加更多的税收优惠及财政奖励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目前在山西的落户步伐明显加快。据山西省金融办相关人士介绍,就在今年5月份山西下发基金业发展系列文件以来,山西已经有13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山西省金融办下发备案函,基金管理规模达到354.5亿元,甚至有两家公司分别从北京和深圳迁回山西。

  C利用大数据事后监管

  除了前置性审核,对于风险的监管,此次监管办法也做了更多明确的规定。比如,明确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进行注册时,其经营范围中应加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限制性用语。

  另据记者了解,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暂核定为6个月。6个月内未能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或按规定不能予以登记备案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发布不予备案或营业执照有效期终止公告。

  对于备案及注册后的监管,新规要求,山西省金融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告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有关情况,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应定期向省金融办报告股权投资类企业备案、检查等有关情况。同时,要求山西证监局依法对注册在山西且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风险事项。为了让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发展,新规同时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获得管理人资格后,应及时加入山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

  此外,为了严控风险,要求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资金募集情况、投资情况。当股权投资类企业发生股东(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机构变更,增减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并与分立,项目清算以及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并持金融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备案函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进行变更备案登记,必要时,金融管理部门和山西证监局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其运行情况。

  除此之外,记者也了解到,山西还将建立金融风险监控的大数据平台,以防范更多可能的金融风险。届时,股权投资类企业也将被纳入大数据监管。

  而对于山西股权投资业的发展,更多业内人士则认为,新规的落地,将有助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而且有利于优化企业负债结构,稳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更有利于助推创新创业企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山西晚报记者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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