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原 正文

在晋祠拍影视应经文物部门同意

发布时间:2017-08-31 14:48:32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山西晚报8月30日讯(记者李飞飞)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这五部法规将重新公布施行。

  《太原市晋祠保护条例》中,原法规第十三条规定了在晋祠保护区内拍摄电影、电视的行政许可事项。2016年《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中取消了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因此,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晋祠保护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太原市艾滋病性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实施,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艾滋病、性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2013年机构改革时,卫生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成立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此,将条例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计生”。

  《太原市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条例》中,原法规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行政处分”表述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原法规第十七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的规定与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半年以上”不一致。因此,将条例修改为:“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中,原法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本条对客运出租汽车的定位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不一致。因此,条例修改为:“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友情链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新华网山西频道|人民网山西频道|央广网山西频道|中国新闻网山西频道|山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太原日报 

  太原广播电视台|山西晚报|太原晚报|黄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