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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乱穿马路等行为拟列入禁止范围

发布时间:2017-09-12 17:06:11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郭婧 | 责编:石丽敏

  本报9月11日讯(记者李飞飞)今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获悉,为提高立法质量,使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太原市人大公布《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这部条例是太原市首次为“文明”立法,随地吐痰、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行为都拟列入禁止范围。

  随着太原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2019年太原市作为全国第二届青运会的主办城市,急需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借鉴外省市经验,通过地方立法,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顺应了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条例(草案)》中,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概括和列举,并作出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实施规定。其中,结合太原市文明建设实际,立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列举了12款需要倡导的文明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文明祭扫;在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做文明观众;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建设文明家庭;有序停放共享单车等。

  另外,还列举了公共环境、公共秩序、道路交通、社区公共文明等方面的26款应当禁止的具体行为,比如,不能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露天烧烤经营;禁止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房屋装修不能妨碍他人休息;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禁止向车外抛掷物品;禁止乱穿马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等。

  为促进文明行为,《条例(草案)》中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不文明行为举报、劝阻、制止等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等措施的依据。

  同时,《条例(草案)》中提出,市、县(市、区)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和公开曝光制度,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并可以予以公开曝光。

  9月20日前,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者,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邮编:030083;电子邮箱:tyrdfzw@126.com;电话:733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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