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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院长邱水平担任审判长开庭审案

发布时间:2017-09-29 14:03:35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郭婧 | 责编:石丽敏

  山西晚报9月28日讯(记者郭卫艳)9月27日,二级大法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邱水平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保证责任纠纷案。

  2015年11月29日,山西某文化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贷款4000万元,并由某科技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后取得贷款。2016年1月13日,该银行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公司为该银行向文化公司,自2015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连续发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公司向该银行出具了二份担保函。贷款到期后,文化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其他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该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化公司偿还贷款4000万元及利息和各项费用,科技公司、房地产公司、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担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不应为银行向文化公司已经发放的贷款中所含10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尚未发生。案件上诉至高院后,合议庭认真阅卷,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进行了调查取证。

  庭审中,合议庭紧紧围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保证标的是已发放借款4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还是新增的借款1000万元”这一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按照法律规范所必须的要件事实组织庭审,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原因、背景、目的、过程及行为表现,贷款的流程规则、交易习惯、贷款业务惯例等要素,全面展示证据,充分表达主张进行抗辩。根据当事人陈述的要件事实和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查明合同履行情况。庭审结束后,当事人提出调解意向,合议庭宣布休庭,若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山西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员额法官、法官助理等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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