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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正常用水负担不变 洗车洗浴行业要多缴税

发布时间:2017-12-22 11:15:18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山西晚报12月21日讯(记者 赵德伟)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在太原市地税局“环境保护税”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对于水资源税,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但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将从高征税,其税负会有所增加。

  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正式确定山西省征税标准。

  依照山西省出台的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同时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山西省确定的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的排污费标准持平。这意味着,对太原的排污企业而言,费改税后,企业税负没有大的变化,但对其余十市排污企业而言,这一征收标准高于原先排污费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解读

  “两税”政策,多数企业和居民需了解

  12月1日已开征的水资源税和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对于多数企业和居民来说是一件切身相关的政策。记者采访了太原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两税”政策进行解读。

  1、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负担的平移是适当的。

  在京、津、冀及周边省市中,山西的税额标准是比较低的。

  2、什么情况下免征环境保护税?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向谁征税?居民需要缴税吗?

  按照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但有两类情况除外: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噪声为工业噪声。

  4、应纳税额如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5、如何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6、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太原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说,考虑到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较好,政策基本合理,此次扩大试点比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有关政策。主要政策内容是:

  A:纳税人和计税依据。与水法相衔接,明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B: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山西省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为0.5元/立方米,地下水为2元/立方米。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

  C:税收优惠。明确6项减免税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生产,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二是为鼓励水资源循环利用,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三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四是考虑到抽水蓄能发电不消耗、不污染水资源,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五是考虑特殊生产工艺不消耗水资源情况,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D:税收征管。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E:收入归属和经费保障。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为保障水资源费改税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7、扩大改革试点对用水户负担有什么影响?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山西晚报记者 赵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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