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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可限行部分机动车

发布时间:2017-12-27 16:17:11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据污染天气应急需要可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及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12月26日,山西省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意味着,太原市立法防治大气污染划出了硬杠杠,不少措施具体且有针对性。该《条例》待山西省人大批准后,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太原市明确将“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目标作为《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目的,写入《条例》中。《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其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考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此外,《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

  为了加强太原市的燃煤污染防治,《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规定,太原市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等。

  其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达标排放。

  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安装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条例》规定,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太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区域和时间。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随着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对此,《条例》中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如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需由相关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条例》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推进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逐步使用清洁能源。

  此外,《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其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山西晚报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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