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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二手住房交易转让分类

发布时间:2018-01-02 11:20:56 | 来源:太原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我市二手住房交易转让分类

  太原晚报讯 (记者 贺娟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住房炒买炒卖,太原市房管局于2017年9月13日下发了《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的通知》,要求太原市辖城六区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两年方可交易转让,着力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近日,太原晚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做好二手房交易工作,太原市出台《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实施细则》,对太原市二手住房交易转让分类,部分符合条件的住房不在“限售”之列。

  房产通过初始登记,补换证、房改、继承、受赠、离婚分割、拆迁安置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所有权人取得房产不属于炒买炒卖行为,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房产规划用途为办公、商业、工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的,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房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解困房等“非商品住房”的政策性住房,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但该类房产上市交易要符合其他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

  《细则》规定“直系亲属”之间的住房交易转让,可简化办理手续。“直系亲属”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通过赠与方式转让房产的,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之间通过买卖方式转让房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对于解决债权债务等纠纷,《细则》建立了相关审查机制:

  新购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且当事人能提供银行出具的转账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能核实、证明双方确在文件下发之日前已产生债权债务的、可经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会议集体审核通过后,将房产交易至债权人名下;

  新购住房在2017年9月13日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债权债务双方一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双方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房产交易手续;

  房屋所有权人有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确需卖房筹款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太原市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会议集体审核通过后,将房产交易出让。

  由于开发企业延误办证的,日期可按如下规则计算:

  购房人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办证延误,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即使产权人取得权属证书不满两年,可按当初购房时太原市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办证日期来计算,日期至今满两年的,准许上市交易;至今不满两年的,限制交易。

  编号为“YW”开头的房产,不在限制交易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号为“YW”开头的,该房产属于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式取得的,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该类房产不在此次限制交易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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