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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单位须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发布时间:2018-01-10 16:14:23 | 来源:太原日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将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1月9日,从山西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新近出台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不同人员安置不同

  《意见》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则上继续留用原单位。转制单位应当按规定与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转制单位原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工(公)伤残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转制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具备转企条件而被撤销的,其人员安置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转为企业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4年10月1日前在编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1日至转制单位转企前,应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离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离休待遇及调整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离休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转制后单位负责。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实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转制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转制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补缴工伤保险费。转制为企业前拖欠的离休人员基本待遇费用、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缴纳和支付。

  协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领办创办企业的,享受山西省创业扶持政策。(作者:李晓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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