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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被拐儿童 忻州偏关男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8-07-10 14:33:14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因购买被拐儿童偏关男子获刑

  山西晚报7月9日讯(记者郭小强通讯员郝伟)7月9日,记者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忻州市偏关县一对夫妻因结婚多年未生育,便从他人手中购买被拐卖而来的婴儿,最终丈夫李某被判刑。近日,偏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李某与任某结婚多年未生育,欲抱养一名孩子。2016年1月6日,李某与任某通过田某介绍,以23500元的价格抱养了李某某(另案处理)与田某某(另案处理)所生的一名非婚生女婴。该女婴现已年满两岁,生活及身体状况良好,李某与任某夫妻二人待其视为己出。

  偏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23500元的价格抱养被拐卖的婴儿作为亲生子抚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拐儿童解救时,被告人李某没有阻碍,积极配合解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官寄语:拐卖儿童是一件人神共愤的事情,但一直禁而不绝。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存在的重要原因。为了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我国在严厉打击人贩子的同时,也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惩罚,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自己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是出于慈悲心而为,在做好事,是想帮助那些失去父母的孩子找到一个完整的家庭,因此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有人认为,收买儿童后,自己视如己出,没有虐待孩子,似乎不应该追究责任。法官在此告诫大家,法律所保护的是人格的尊严,人是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只要触犯了法律,就会受到惩罚。对于那些不能生育、对孩子有着巨大渴求的家庭,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领养,切莫以身试法,最后“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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