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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取消

发布时间:2018-07-13 10:27:12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社保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取消我省退休人员少跑腿

  7月12日,山西省人社厅向社会发布,即日起,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各地不得要求本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在限定时间、限定地点进行集中认证,也不得要求异地居住的领取待遇人员限时返回参保地进行集中认证。

  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

  山西省人社厅表示,目前正积极探索与交通、公安、民政、司法、金融、卫生健康、医疗保险等部门开展业务协作。今年10月前建立大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时获取领取待遇人员有效的实名验证场景信息、死亡信息、被判刑信息、失踪等信息,结合上年度领取待遇人员医疗保险结算数据,通过分析、比对将确认的数据信息作为是否继续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在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建立之前,各地要积极主动获取所需数据,开展信息比对,要把资格认证工作真正融入百姓生活,让领取待遇人员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认证”。

  充分利用人社部门全民参保、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监测等内部数据资源,进行数据分析、比对,确认领取待遇人员的健在情况。与公安、铁路、银行和医院联网,获取领取待遇人员的出行安检信息和住院、康复出院、健康体检等实名场景验证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比对自动完成当期资格认证。与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网,获取领取待遇人员出入境居住信息,按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外领函〔2015]660号),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

  与公安、民政、医院或医疗保险部门联网,按月获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信息、火葬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比对确认死亡时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与公安、法院联网,及时获取领取待遇人员被申报失踪和宣告死亡信息,确认申报失踪和宣告死亡时间,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和《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分别处理。

  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联网,按月获取领取待遇人员刑事处罚、刑事判决、刑满释放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分别处理。严格规范城乡居民死亡零报告制度,将居住在乡镇、农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土葬信息的数据资源入库共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处理。建立山西省养老保险系统数据池,实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共享,个人数据实时比对等功能,彻底杜绝跨险种、跨地区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推广运用“人脸识别”技术

  目前,山西省人社厅积极探索,统筹规划,搭建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满足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分布特点的网络认证体系;将建设山西省统一开放的养老保险生物识别身份认证平台和生物特征信息库,开放接口,允许其它地市已上线的生物识别认证系统联网接入,共享认证结果。加快推进互联网+生物特征识别认证、手机APP认证平台建设工作。2018年7月底前,将全部上线运行。

  推广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以网上自助认证、手机APP远程自助认证为主,指静脉,指纹、掌静脉等多种生物识别技术为辅的电子认证系统,大力推进互联网电子认证服务。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为行动不便的领取待遇人员建立特殊人员电子档案,采用走访、慰问等方式提供上门认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认证终端延伸至签约银行网点,为附近居住的自助认证有困难的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帮助。今年7月底前,人社部门将建立完善认证系统统计功能和自动发送微信、短信提醒功能。

  各地要提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意识,及时收集完善更新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对没有任何认证信息的人员或电子认证不成功的人员要提前发送认证提醒通知或委托原单位通知,督促本人尽快完成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时间距上次通过认证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对冒领加强处罚力度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或被刑拘或被申报失踪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家属须在7日内向领取待遇人员原单位或村委报告(已纳入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家属须向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原单位或村委(或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在3日内向负责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多发的社会保险待遇要及时追回。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社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需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社会保险敲诈犯罪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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