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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定规矩

发布时间:2018-09-17 17:35:40 | 来源:太原日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我省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定规矩

  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为深化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实施主体的责任。同时明确,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时需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不得采取集中停工等“一刀切”措施。

  《通知》明确,建设单位需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需建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治理责任制,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围,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和噪声治理实施方案,严格组织实施。

  《通知》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夜间施工要严格执行环保有关法律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通知》提出,按照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环保督察期间,一律不得采取集中停工等“一刀切”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建筑工地停止各类土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或者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统筹把握;规范各类收费,对施工工地各类收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收取。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程序和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向施工工地推荐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备和产品,严禁借在线监测设备仪器检测之机向工地乱收费,严禁以办理夜间施工证明为由借机搭车收费,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对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开展较好的项目,原则上每年检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对落实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措施较差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作者: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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