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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试行庭后会议制度 提高审判效率

发布时间:2018-09-19 15:38:56 | 来源:黄河新闻网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全国首创!太原中院试行庭后会议制度 提高审判效率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9月17日,黄河新闻网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以庭后会议制度的方式,对庭审之后经法庭依法调查核实取得的两份证据征求控辩双方意见,此举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共同制定《庭后会议规定》后的首次尝试。

  9月13日下午3时30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后会议,会议由该案审判长主持,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场参加,被告人任志国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出具证据的公安人员到会说明情况。该存疑事实系辩护人当庭提出,补充到案的证据有利于被告人但不影响该案定罪量刑,控辩双方经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详细了解情况,充分发表意见后,一致表示无异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司法厅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后会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庭后会议规定》)之规定,对新收集的两份证据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庭后会议制度是什么制度?庭审后为什么还要召开会议?要达到什么目标?有什么意义和效果?

  《庭后会议规定》是山西高院认真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重要成果。《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控辩双方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在其他证据调查完毕后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控辩双方补充和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对于该条所明确的“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性证据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的外延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庭外征求意见,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进一步优化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严格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诉权,提高刑事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山西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庭后会议制度。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侯晓东表示,这项规定符合司法理论和实践需求,通过更加规范地对庭后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情形征求控辩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不再开庭审理,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审判效率,而且可以推广到对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判。

  山西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冀民一行3人赴太原中院观摩了本次庭后会议,并就落实完善《庭后会议规定》与院领导及刑事审判庭部分法官进行了研究探讨。

  刘冀民指出,通过召开庭后会议的方式征求双方意见,比庭审过程要简单、简洁、快速,所付出的司法资源少,但是效果与庭审质证没有本质区别。不仅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时间,而且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这种方式使得庭后调查、核实证据的过程及相关证据的采信渐趋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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