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晋要闻 正文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9-09-30 09:55:31 | 来源:人民网 | 编辑:李佳艺 | 责编:李胜兰

  人民网太原9月29日电(桑莉媛)今天,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是著名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址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广,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十分必要。为推动山西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实施《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作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建立了分级保护、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等制度,具有先行性、创新性,还明确规定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我省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介绍。

  据介绍,《条例》共6章38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最后一章附则。其中,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规定了4项保护制度: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了保护责任人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下一步,山西省文物局将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力争在《条例》颁布一周年时,完成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名单。同时,加快推进密集区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打造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此外,山西还将结合烈士褒扬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充分发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风尚。

友情链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新华网山西频道|人民网山西频道|央广网山西频道|中国新闻网山西频道|山西网络广播电视台|山西日报|太原日报 

  太原广播电视台|山西晚报|太原晚报|黄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