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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共享单车不得超16万辆

山西晚报2017-12-26 11:04:09

  山西日报12月25日讯(记者李晶)为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12月25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太原共享单车总量不超过16万辆,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从今年2月开始,太原市的共享单车进入高速发展期,根据7月份数据统计,太原市共投放了14.3万辆共享单车。

  面对高速发展态势及管理措施滞后等问题,《意见》提出,太原市将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实现全市规模调控,总量不超过16万辆。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

  根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自行车停放区设置,在交通枢纽、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旅游景区、城市公园、居住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周边公共场所,视实际情况优化设置停放区。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将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公园、绿地禁止停放,住宅小区内未经物业公司允许不得停放。

  共享单车使用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此外,《意见》明确,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运维管理队伍,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通过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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