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讯(记者 邓伟强 通讯员 刘俊平 张峥)近日,记者从临汾市检察院获悉,霍州市委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法治霍州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山西省首个县(市、区)出台的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从八个方面对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效裁判执行力度、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要把支持促进公益诉讼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绩效考评范畴,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纳入霍州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要主动做好应诉工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后,被诉行政机关要做到“四个不得”: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