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记者带你游山西】走进丁陶大地 探秘华夏文明
在襄汾县,当参观完陶寺遗址博物馆,便可去丁村领略十多万年前的华夏文明。
丁村距离陶寺遗址博物馆18公里。这个汾河东岸的小村庄,拥有丁村遗址和丁村民宅两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丁村遗址距今十多万年。这里的重大考古发现填补了我国历史上早期智人和旧石器时代中期文化的空白,有力驳斥了西方“中国文化西来说”的观点。
丁村文化陈列馆位于一座明代院落内,集中展示了丁村遗址考古成果。北房展厅内,陈列着丁村遗址发掘出土的“丁村人”牙齿化石复制品、石片、石球、三棱大尖状器等,系统介绍了丁村遗址发现、发掘的过程。
“在丁村遗址发现的十二三岁儿童门齿化石呈铲形,而铲形门齿正是黄种人最为典型的标志。”讲解员程鑫鑫介绍,1954年,我国著名考古学家裴文中、贾兰坡带领考古发掘队,对丁村遗址进行首次发掘,共获得“丁村人”牙齿化石3枚、石制品2005件、哺乳动物化石28种、鱼类化石5种、软体动物化石30多种。1976年,丁村遗址第二次考古发掘,又发现一块幼儿右顶骨化石,其呈现“印加骨”特征,这也是黄种人的特征。
另一个展厅内陈列的古菱齿象门齿化石有3米多长,特别引人注目。展柜内的古菱齿象股骨化石、披毛犀头骨化石、扁角鹿鹿角化石等,证明“丁村人”当时的生存环境温暖而湿润。在这里,击打古老的角页岩发出的清脆响声,让人思绪一下飞越到十多万年前:汾河宽阔,水草丰茂。河岸上,“丁村人”用石器打猎捕鱼,繁衍生息,智慧之火点亮人类初萌的原野。
丁村文化陈列馆往西南一二百米,就是丁村民俗博物馆。一座座古朴宏伟的民宅,可使人感受到“太平商帮”曾经的辉煌。
丁村民宅是我国保存较完整的明清民宅建筑群之一,是北方民居建筑艺术的典型代表。1988年1月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两次列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这里至今仍保存着40余座明清院落,错落有致、结构对称,木雕、石雕和砖雕丰富多彩。“喜禄封侯”“连中三元”“三羊开泰”“五福捧寿”……一幅幅生动的画面呈现在木雕、石雕上,表现了宅院主人耕读为本的思想和忠孝节义的伦理道德。特别是“宁武关”“岳母刺字”“周仁献嫂”等戏曲剧目木雕,雕工精湛,反映出丁氏族人崇文重教、善用传统文化教化子孙后辈。
丁村民宅是北方明清建筑的“活化石”,独特的民俗文化、浓郁的乡土气息,令人如痴如醉,流连忘返。
襄汾县的汾城古建筑群也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游戏《黑神话:悟空》和电视剧《小巷人家》的取景地,受到了游客热捧。汾城的石板古街上,店铺林立,车水马龙,处处升腾着“热辣滚烫”的烟火气。
汾城镇自唐贞观七年(633年)至1914年为太平县县城。汾城古建筑群现存文庙、城隍庙、明伦堂、县衙大堂、关帝庙、鼓楼、社稷庙、洪济桥、试院、永泰园杂货铺、永生堂药铺等23处不可移动文物,2007年被评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汾城古建筑群的建筑年代从金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到清末,整体建筑布局与规划仍保持着我国县级城市建筑的布局方式。
“汾城文庙创建于唐代,现存坐北向南三进院落,有棂星门、泮池、大成门、大成殿等。大成殿四周回廊环抱,气势恢宏。大殿西侧的明伦堂梁架结构,外观粗犷,斗拱硕大,彰显元代建筑的显著特点。”讲解员杨晓珂说。
记者看到,城隍庙与文庙一路之隔,正门为四柱三楼木构牌楼式,重檐歇山,豪华又不失灵巧,木雕工艺令人叹为观止。矗立在庙前古街上的鉴察坊、翊镇坊,引得许多游人拍照留念。
城隍庙创建于明洪武二年,是汾城古建筑群中的精品之一,主要由大殿、钟楼、鼓楼、献殿、东西庑和戏台组成。庙内古柏郁郁葱葱,五间大殿面南而建,庄严肃穆。献亭琉璃瓦罩顶,正脊、垂脊、戗脊完整,八角形藻井彩绘精美,堪称一绝……
来吧,浸润着文明汁液的丁陶大地,定会让探秘华夏文明之旅收获满满!(山西日报记者 张志刚)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