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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在行动 支农助农接地气

发布时间:2017-09-21 16:34:12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郭婧 | 责编:石丽敏

  进入新世纪,党中央和国务院推动金融支农的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银监会围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确了金融机构分类改革、农村普惠金融、涉农资金投放、创新服务产品、发展农业保险、财税重点支持等多项政策框架。目前商业银行、农信社、各类小型信贷机构、合作性金融组织、担保机构、保险企业等都在以各自的方式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一个多元化、多层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形成,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也基本成熟。

  一、支农助农贷款定义

  机构发放用于支持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特定用途的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含农产品出口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二、支农贷款分类

  在支农助农贷款的分类上,按照受贷主体将涉农贷款分为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涉农贷款、城市企业和城市各类组织涉农贷款;按照城乡地域将贷款分为农村贷款和城市涉农贷款;按照用途,将贷款划分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

  (一)农田基本建设贷款

  用于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大型灌区、进行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等的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贷款

  用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活动的贷款,主要包括农副食品加工、纺织加工、木材加工、中医药加工贷款,不包括用以对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活动的贷款。

  (三)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用于化学肥料、农药、农用地膜、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而提供的贷款。

  (四)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用于农、林、牧、渔业产品收购、调销、储备,农、林、牧、渔业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零售、批发的行业提供的贷款,包括农产品的出口企业贷款。比方说酒厂用于收购大豆、玉米、高粱等生产原料的贷款就属于这一类贷款。

  

  (五)农业科技贷款

  用于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行业所提供的贷款。

  (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用于农村生活设施建设、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流通体系设施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贷款。

  三、主要贷款产品

  我省金融机构按照人行和银监局关于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的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强化服务“三农”责任、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稳定大中型银行县域网点、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突出对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和现代种业的金融支持、深入推进“三大工程”,打造支农服务特色品牌、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等,推出了一系列新型支农助农贷款产品。

  (一)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是为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而设立的一种贷款品种,由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彼此相互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除小额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以外的农户以及难以落实保证的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

  金融机构向符合准入条件的自然人、小企业法人及小企业主发放的,以抵押人(可为借款对象或第三方)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用于满足借款对象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

  金融机构向依据合作社法、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或社员单独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同时要求合作社自身必须拥有实际经营项目,具有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严格执行“先评级、后授信、再贷款”的程序,实行风险限额管理,即单一合作社中实际控制人和普通社员的授信总额度不得超过风险限额。

  (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农业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要求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及能力,有稳定的土地供给与销售渠道,有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机制,具有明确合理的资金需求

  (五)土地权益类贷款

  土地权益类贷款是指将借款人本人(含共同承包人)或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或收益权附带地上附着物为借款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贷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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