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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出台政策 促进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18-01-02 11:20:12 | 来源:太原晚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我市出台政策 促进成果转化

  太原晚报讯 (记者 何宝国)太原市政府制定的《太原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试行规定》开始实施,以鼓励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太原市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太原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太原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意见,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没有约定奖励方式和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

  太原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太原市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登记及应用审核,对技术购买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其中购买省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13%,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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