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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1 17:07:42 | 来源:太原日报 | 编辑:薛阳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为推进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1月9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就《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深入解读。

  为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包括山西省在内的9个省(区、市)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山西省根据实际,本着“有序衔接、税费平移、注重调控”的原则,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这是山西省作为资源型省份和严重缺水地区主动作为、先行先试、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引导企业节约用水,推进社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积累经验。

  □居民:继续缓征生活用水水资源税

  据介绍,山西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直接或间接供居民生活用水取水的,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改革后,为避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负担,经财政部同意,山西省按“税费平移”原则,在试点期间继续缓征。由于居民用水延续了水资源费缓征的政策,因此不增加居民用水负担。

  □采矿企业:征收疏干排水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国家规定按照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山西省原水资源费政策对所有矿山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征收。山西省将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税额标准从低确定为1元/立方米。并根据国家授权,明确了采矿企业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时,按照吨矿产品排水2.48立方米折算排水量的核定方法。

  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在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上都没有变化,只是税额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调节的立法宗旨,也没有增加纳税人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平移”原则。

  □区分行业:分别确定水资源税税额

  按照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城镇公共供水以供水企业为纳税人,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水资源税税额。山西省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税额标准0.7元/立方米。分行业确定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据介绍,为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山西省将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从低确定税额,使用地表水为0.05元/立方米,使用地下水为0.1元/立方米。此税额水平在9个试点省居中,符合我省实际。对合理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与此同时,山西省从高确定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税额,分行业确定了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税额标准,对同一行业取用水,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标准高于非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分别为非超采区的2倍和3倍;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范围外取用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确定较高的税额;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超出部分加征1至2倍。

  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没有增加。但超采地下水和不合理用水等违背资源节约原则的企业负担会有所增加。符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倡导企业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促进企业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的改革宗旨。

  需注意的是,水资源税2017年12月1日开征,2018年1月需要申报首期税款。今后,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按次申报纳税。(作者:孙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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