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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发布时间:2018-07-04 15:56:57 | 来源:太原日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7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度(即今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将扩大缴存比例适用区间。

  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今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这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即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额为4327元,其中:单位2164元,个人2163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清徐县为160元,其中:单位80元,个人80元;阳曲县为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娄烦县为140元,其中:单位70元,个人70元。

  各单位应在7月1日至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从7月份开始补缴。我市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单位网上办理,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个人网上办理,单位专管员登陆个人网上业务大厅,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调整;柜面办理,单位应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制作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调整。

  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按本通知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标准执行。各缴存单位在申报2018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申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作者: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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