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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1 12:54:03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近日,晋城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草案)》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检测的资格;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晋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错峰生产、限产决定的企业,由晋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31日,有意见或建议的市民可通过电话 0356- 2198369 或者电子邮箱Jcrdfzw@163.com进行反映。(李吉毅 侯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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