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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

发布时间:2018-09-29 18:06:14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路鹏程 | 责编:石丽敏

  9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及其说明。

  《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进行了修订;《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31日进行了修订。这三件条例的实施,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和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地方性法规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会具有持久生命力。

  其中,关于《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的修正,明确了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条例》第十一条作了实质性修改,删除了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中的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节,将节能审查项目由核准前办理修改为开工建设前办理,并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不能开工建设和不予批准建设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关于《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修正,调整了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限。按照相关决定的要求,对《条例》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将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的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调整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审批,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不具备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的修正,加强失信惩戒制度。对《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山西晚报记者 李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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