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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条例》3月1日起施行 突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2024-02-21 14:35:05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赵春晓责编:冯薇薇

  2月20日,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太原市消防条例》进行解读。

  2024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通过《太原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平表示,此次消防条例的修订,有效解决了消防工作管理体制和消防执法体制改革后,部分条款设定与机构调整、职能划分不相符的问题,同时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太原市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条例》分为总则、火灾预防、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六十四条。主要包括:明确消防监管职责、强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突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控、维护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细化日常消防安全教育等内容。

  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马晓彬介绍说:“2024年以来,太原市已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18起,特别是春节期间,某自建房一层楼道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失火,造成了人员受伤,教训十分惨痛,这些火灾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针对当前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现象,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太原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重点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的风险隐患,《条例》从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宣传教育、规范个人行为等方面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效的补充。《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充换电设施设备。不得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方面,《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文 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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