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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4-03 10:34:33来源:山西晚报编辑:薛阳责编:冯薇薇

  4月1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福祉。山西省湿地资源匮乏,占国土面积比例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可以说山西湿地资源极其有限、极其珍贵。保护好稀缺的湿地资源,对保障我省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是我省专门保护湿地的法规,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湿地保护迈上依法保护的新阶段。《条例》共6章39条,主要作了以下规范。

  突出保护优先。根据山西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确定“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目的,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加强管理与监督。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实行名录制度,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

  强化保护措施。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这是山西省湿地保护立法的特色。明确了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条件、程序,省级湿地公园内的禁止行为规定。

  重视修复与利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明确湿地修复的原则、方式和措施。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类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条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记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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